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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保民官制度研究

2023-07-06 17:18:40     来源 : 个人图书馆-黑龙江波涛

一、研究的缘起与目的

在罗马史料中。保民官一般简写为tribuni。这造成了国内研究者误将tribuni认作保民官。

tribuniplebis为“平民保民官”。tribunimilitum为“军事保民官”。tribunimilitumconsularpotestate为“拥有协议权的军事保民官”。


(资料图)

在西方史学界也存在过关于保民官与军团长官的争论。许多研究者也提出了保民官来源于军团长官的猜测。

2他们主要基于以下资料:

瓦罗3关于保民官的定义:“保民官实际上来源于前任的军团长官。他们在平民分裂运动中保卫平民的利益。”

(2)根据史料记载5。发生过平民的军事暴动。这说明平民有着自己的军事组织和军事首领(tribuni)。

(3)在取得担任执政官资格的斗争中。贵族让步。以“拥有协议权的军团长官”代替执政官。后者平民可以担任。

(4)某些研究者从同时代其他意大利民族的习惯的记载中推导出“神圣约

法(lexsacrata)”具有军事誓约的性质。

瓦罗的定义被认为仅仅是从词源学角度对保民官的历史进行解读的一次尝试。

但这一解读即使在罗马时代也没有被大多数人接受。保民官等同于军团长官的推论被认为是有违事实的。

关于平民分裂运动的史料记载完全驳倒了平民运动的军事性质。以及存在一个平民军事领袖的可能性。

公元前494年的平民分裂运动始于平民士兵对于军团长官命令的违反。自发脱离部队。而不是在所谓“平民军团长官”的带领下进行的。

(3)军团长官和之后“拥有协议权力的军团长官”在史料中与保民官都有区分。并且二者处于对抗的地位。

(4)在罗马。“神圣约法”中并不包含军事内容。

综上所述。在通过对于拉丁语史料和词源学上的考证后。在罗马公法史中。只存在一种保民官。

并且其起源与“军团长官”无关。完全是平民斗争运动的自发产物。

2.共和国政制、二元制国家

首先。共和国(respublica)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其最早出现在监察官为召集公民而采用的程式中。

“为了奎里蒂罗马人民和罗马人民的共和国的好运、幸福和健康。我和我的同事。

本着我们的可信和官职。要求所有的奎里蒂人。骑士。步兵。军人和私人。所有部落的监护人。如果为了自己或他人想宣告账目。被召集到我这里来。

”5共和国最初是一种物质化的概念。意思是“公共的事业”或“公有物”。在经过了长期的政治实践与公元前1世纪左右政治学家的推理后。

才形成了今天的将其作为一个国家的观念。6本文中的共和国指的是自公元前509年驱逐王制开始至公元前27年罗马城邦国家的政府体系。

关于拉丁语Constitutio的翻译问题。依据《柯林斯拉丁语英语词典》提供的解释是:“创设、安排、国家体制”。

根据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的《拉丁语汉语词典》给出的解释是“创立、安排、体制;状态”。

因此。该词指的是国家的政治状态和政治架构。国内有的研究者将其翻译为“宪政”、“宪法”或“宪制”。

但介于本文讨论的内容是存在于欧洲古典时代。在那时是否存在于现在意义的宪法。

并进而发展出一套以其为核心的制度。这是值得怀疑的。综上。笔者仿效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和国内学者薛军在翻译《罗马政制史》中采用的方法。以“共和国政制”统一称之。

其次。平民—贵族二元制是共和国政制的特点。这里所指的“平民—贵族二元制国家”是指自公元前449年《瓦勒里与奥拉兹法》颁布开始至第二次布匿战争之时的罗马共和国。

2选取这两个点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瓦勒里与奥拉兹法》颁布后。贵族正式承认了平民官员——保民官的合法地位。

并且再次确立了“向人民申诉”这一基本原则。这标志着贵族已经基本放弃了建立贵族寡头一元制国家的构想。

之后的种种冲突只能被认为是在具体的国家权力分享上和平民讨价还价。第二。将结点选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之后。

是由于“地中海扩张”带来的共和国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巨大变化彻底改变了共和国。

已经无法简单的用平民和贵族来划分城邦的社会结构。因此也预示着二元制国家的解体。值得注意的是。

这并非是指在这个时间范围之外的罗马共和国即是一个完全不一样的国家。

此外。还需提到的一个时间是公元前287年。这一年颁布了《霍尔腾西亚法》。该法再次。

也是最后一次。确认了平民大会决议视同法律。这是平民继取得高级官员职位之后。

以及被允许进入元老院之后。又在立法领域取得的一次胜利。自此。从法律角度看。平民在各个领域都与贵族取得了相同的地位。

总之。笔者认为不能将共和国政制描绘成一个法律规定的静止不变的结构。相反。

政制的历史一方面是不断受到冲击的历史。这种冲击可能来自平民阶级、保民官。甚至可能是城邦官员。

另一方面也是不断变得稳固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城邦的各个阶级变得统一。

后。罗马公法领域中。各种官员的名称体系非常复杂。存在大量的重叠和交叉。这导致同一名称的官职。

在不同时期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如执政官。曾经有praetor、iudice和consules三个单词表示。

其中praetor还同时指的是公元前367年之后的裁判官。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国内学界由于理解不同。

造成的译名五花八门。对此。笔者在官职名称上。综合了国内各位研究者的观点。

确定了自己的一套译名。除却在译名之后加上拉丁文之外。对于有不同翻译的也尽量做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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